本文摘自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度研究课题《机动车保险制度比较研究》,课题作者:李虹,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汽车保险(又称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与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被称为“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保险公司一直在考虑怎样通过保险来合理补偿汽车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和保障驾车人免受经济损失。美国的汽车保险制度可分为侵权法体系下的汽车保险制度和无过失法律制度下的汽车保险制度。且有花样繁多的批单供投保人选择,由此形成了保障充分的汽车保险制度。
一、美国汽车保险的体系
根据不同的立法原则,美国目前各州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可分为2种类型:一是依据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则设计。按照民事侵权体系建立起来的强制车险法,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依据各自责任承担车险事故的理赔义务。二是依据无过失责任法设立,但一定条件下保留民事追究权的制度。由于许多美国人并不想真正放弃根据侵权法可以获得赔偿的权利,某些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仅仅部分地限制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但并不完全取消这一权利,即修正了的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在此法律下,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
二、美国机动车无过失保险制度的由来
美国大多数州对于机动车侵权案件仍采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一起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想从致害方得到补偿就必须证明对方存在过错,采纳这种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谨慎驾驶。但是,在执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要判断致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其次,美国的诉讼成本较高,许多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诉讼,宁愿支付高于实际金额的赔款了结纠纷,从而导致小额事故的和解金额虚高;最后,如果遭遇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的处境会变得更糟,因为他无法找到致害方及其保险公司,或者无力证明致害方具有过错,最终也难以从保险公司拿到赔款。
针对上述问题,美国部分学者主张对传统的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交通事故领域引入“无过错保险”。1971年1月1日,马萨诸塞州率先接受学术界的理论成果,通过了《强制机动车人伤补偿保险法》,在交通事故领域引入了无过错保险制度,并在其承保范围内,对受害者采纳“无过错”、“第一方保险”的赔偿原则。
三、美国的强制车险制度与我国交强险的比较
按照美国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则设计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当被保险人在车祸中有疏忽或过失,才承担对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与我国交强险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也要承担对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四、借鉴美国经验,健全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协作配套制度
(一)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执行中的未投保问题
美国各州对如何解决未投保问题进行了多种尝试,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其中,加油支付保费模式就是早期曾经采取过的一项措施。
(二)借鉴美国经验,健全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协作配套制度
在美国,车祸受害人寻求补偿最常用的方法就是依赖建立在过错基础上的侵权法体系。我国交强险的垫付基金在资金筹集、使用及垫款追偿方面可借鉴美国某些州未偿判决基金的经验,从交通违章罚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作交强险的垫付基金。
(三)美国的汽车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美国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极为全面。美国的个人汽车保单(Personal Auto Policy, PAP)提供几方面的保障:责任风险保障(Part A—Liability Coverage); 医疗费用保障Part B—Medical Payments Coverage; 未投保驾驶人保障(Part C—Uninsured Motorists Coverage);车辆损失险保障( Part D—Coverage for Damage to Your Auto)。在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保障中,保单对被保险人自己在车祸中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当记名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驾驶、乘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作为行人被车辆撞伤,都可以得到其医疗费用保障险的赔付。被保车辆发生车祸,车内的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障险也负责支付其医疗费用。
(四)美国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车险风险分析和控制体系;汽车保险费率确定因素更加细化和科学
美国汽车保险的费率确定重点考虑车辆风险因素:购车价格;汽车的加速性能;类型(跑车比普通轿车易出事故);车辆配置。车主风险因素:车主的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驾驶经验、驾驶记录。
(五)美国的汽车保险人提供便捷的网上服务
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网上即时报价服务。目前我国车险电话投保和网上投保业务吸引了一部分客户,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电话投保和网上投保服务。
(六)为不能在标准市场获得保险的车主提供保险
在美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较严格,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对高风险驾驶者提供保险。
(七)通过汽车险,吸引屋主保险、意外险等高利润险种的客户
如果客户在一家保险公司不仅购买车险,还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费率折扣。这样保险公司通过打捆销售,能够获取盈利较好的业务。
(八)通过免赔额,降低理赔工作量和保险成本,为投保方提供更多的选择
美国保险公司通过车险免赔额,提高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又因很多小事故的修复费用低于免赔额,达到大幅降低赔付率的目的。
(九)保险中介组织在损失统计、保单设计、费率确定、行业指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保险服务组织(Information Service Organization, ISO)在协调保险公司业务运作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很多保险公司直接采用ISO设计的保险单,在费率适用方面,ISO也给予保险公司很多指导。ISO在车险费率统计、事故原因分析、地区损失情况分析等方面都堪称卓有成就。
(十)保险公司联合州政府、警方运用多种手段对车险欺诈予以打击
我国保险公司应对车险欺诈方面可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保险反欺诈的组织体系,合理解决反欺诈机构的资金来源;强化法律约束,加强保险反欺诈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作;进行保险欺诈案例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工作,提高反欺诈的针对性;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建立并完善保险欺诈检测系统;对消费者普及保险反欺诈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搭建保险反欺诈信息平台,争取公众支持;改革保险承保理赔方法,修订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制约保险欺诈;加强、完善核保核赔工作,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提高可疑案件的侦破率;配备或聘请专门知识人才,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