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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收进维权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引热议

来源:【金融投资报】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4 11:42:00

        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度逐渐攀升。而今年,首个“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则令金融类产品的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最IN的话题。在正式进入“生效”倒计时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其一大亮点在于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并对金融产品的宣传、服务方面均做出了更加严谨、规范的要求。据悉,3月15日,“新消法”将在全国正式实施。“新消法”的实施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哪些“护身符”?今后金融消费者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梳理了相关内容,并采访相关专家,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银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益重要
        ■新规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协也接到不少金融领域的投诉,其中就有对理财产品风险不告知、夸大理财收益、信用卡条款隐瞒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消协专家表示,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较高专业性,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往往不能很好的了解这类产品信息,容易上当受骗,一些必须告知消费者的信息,相关经营者应当进行详尽的告知和说明。“信用卡的条款写的字非常的小,消费者可能就对这个条款没有进行非常详细的阅读,但是其中有很多是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相关的一些信息。”该专家讲到,比如说透支、高额罚息的问题,这些都影响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贵金属期货、贷款、住宅商铺……不少消费者每天都在被此类垃圾短信和电话骚扰。在不少消费者看来,深受陌生推销的困扰,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已非常严重。“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是‘新消法’的亮点。”上述专家坦言,“需进一步细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范围,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明示方式等。”
       记者了解到,由于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后果往往无法预计,损失的赔偿计算困难。记者看到,在“新消法”中,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保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对保险行业的保护
■“新消法”引发行业热议 ■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将成立
       “由于保险产品具有金融的特殊属性,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普通商品交易更为突出;还有保险合同的部分格式条款追求片面减轻经营者自身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而被广泛诟病;此外,一些险企不依法履行为在经营中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既违法又扰民,”有业内人士表示。
        事实上,在“新消法”即将“上岗”的当下,不少四川保险企业业内人士纷纷对针对性调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沟通交流和探讨。一个普遍的观点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没有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得保险业的形象和口碑大打折扣。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行业非常重视新消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专门举办了‘新消法’专题培训讲座,对亮点作了详细解读。”
       在四川保监局副处长秦香军看来,各保险机构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学好用好“新消法”,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促进四川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新消法’即将实施,对险企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对整个行业经营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文雄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保护我们保险业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此外,文雄指出,“新消法”也对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共同推动四川保险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整体水平上升一个台阶,助力四川保险业做大做强。”
       此外,据上述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个专门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随后即将成立,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中。“随着金融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保护,既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又对金融机构的提升等有直接影响,”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新消法”回应了当前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纠纷问题,有利于未来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程,并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