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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 不保险

来源:【成都日报】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4 14:04:00

成都日报独家专访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郎中伟

  正值一年一度的3·15,在今年修订的新《消法》中,金融服务首次被明确列入。消费者在消费金融产品时的权益保护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市民在保险产品投保、理赔等环节上所遇到的诚信问题也成为今年3·15的热门话题。保险行业如何看待诚信?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郎中伟在3·15之际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呼吁说:“不诚信,不保险”,希望全社会共同坚决抵制保险不诚信的行为,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

  与普通产品不同 保险需要“最大诚信”

  记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诚信”要求,保险要求“最大诚信”,二者是一致的吗?

  郎中伟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要求是一致的。保险对诚信的要求不仅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当事人双方要讲诚信,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要讲诚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最大诚信”。

  记者:为什么保险对诚信的要求那么高?

  郎中伟:这是由保险承担的是未来风险责任,而风险具有客观性、社会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经营的对象是可控风险,其载体仅是一纸合同。

  我们之所以提出“最大诚信”,因为普通商品能及时可看、可听、可触、可感,在完成销售后就进入损耗和服务阶段,商品的成本仅限于生产、运输等有形成本,合同的履行也只在当事双方买入卖出之际,交易消费过程尤其是买方个人情况基本不会影响当事买卖行为或者产品定价。

  而保险产品则不同,其大数法则和承担未来风险责任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否则必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正常签订、履行,影响公司对保险风险的正常定价。因此,如果我们仅用普通商业交易的规范来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例如道德风险、恶意违约风险等。

  诚信客户将为不诚信客户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记者: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诚信会有哪些后果呢?

  郎中伟 :没有人愿意和不讲诚信的人打交道,尤其是保险这种以合同当事人最大诚信为基础的特殊商品。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不讲诚信,比如夸大保险责任、故意回避责任免除条款等,那么他对客户所作出的承诺就值得怀疑,客户的权益恐怕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为不诚信的顾客服务,因为不诚信会导致可控的风险转变为不可控,例如出现非正常投保、非正常退保、非正常理赔等情况,保险公司的正常风险控制和社会信誉将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更重要的是,如果公众缺乏对不诚信行为的理性判断,那么诚信客户的正常、合法权利必将受到严重侵害,因为风险水平和社会道德水平将影响保险费率的厘定,这必将导致“诚信客户为不诚信客户的不诚信行为买单”。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坚决抵制保险不诚信的行为,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