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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报告事项的说明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28 11:06:00

         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证券公司向保监会报告事项说明如下:

  一、证券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须向保监会提交资格条件报告。

  二、证券公司报告需要正式行文,说明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 上年末净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最近一期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结果在AA(含)以上的材料;

  (三)客户资产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营业部柜台系统权限管理等;

  (四)集中交易系统说明,要点包括系统交易效率、交易稳定性、交易安全性、交易品种覆盖情况、风控合规以及信息报告生成准确性等;

  (五)客户信息保密机制说明,包括交易清算数据处理、信息隔离墙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客户档案管理等,并提供相关制度;

  (六)接受保监会有关检查的承诺;

  (七)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保监会收到证券公司报告后,先进行完备性审核,报告要件不完整的,及时通知证券公司补齐。自收到完整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告并出具《证券公司开展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报告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