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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四川省保险学会学术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来源:【四川省保险学会】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26 14:37:00

关于设立四川省保险学会学术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保险学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切实履行好保险理论的研究职能,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四川省保险学会下设学术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四川省保险科研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进行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结项、科研成果的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学术委员的产生及条件

(一)学术委员的产生:各会员单位和科研教学机构及其他保险机构每单位推荐产生1名学术委员;

(二)学术委员的任职条件:

1、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级经济师(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相应学术资历;

2、科研教学机构推荐的委员应有一定学术水平,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文章、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3、会员单位的委员应是本单位领导层中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擅长保险理论研究的人员。

第五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员单位或科研教学单位的分管领导;

(三)学术上造诣较深,在保险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热心保险学术研究工作,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组织能力、作风正直的业内专家。

第六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术论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论证保险研究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论证年度课题研究方向与发布,论证学会其他重要决策,并向理事会报告学术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与保险学术问题相关的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或其他学术工作;

(三)学术评审:组织开展专项科研课题论证;评审四川省保险行业重要的论著及研究成果,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对其中评定为优秀科研成果者提出推荐意见;

(四)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评定学会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五)审议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六)审议涉及学术专业委员会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并做出相应决定;

(七)应由学术专业委员会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对需审议和评定的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经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遇重大情况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全体学术专业委员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根据学术研究的需要,可在学术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设评审专家组、学术专家组等,专家组由各学科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具体学术研究不同方面的学术工作(专家组的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术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学会工作部。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担任或兼任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要工作:

(一)筹备、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制定和实施委员会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接受科研成果鉴定,科研学术奖项和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等;

(四)制作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等。

(五)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出任委员会职务时,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在一个月内确定新的人选接任。

第十四条 学术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及撤消,经四川省保险学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保险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