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业界动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商业三者险不是交强险”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6-08-29 14:19:00

2006年7月6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法研室、民一庭在成都召开座谈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许多地方法院出现的将商业三者险视同交强险进行判定以及《条例》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寻求对策。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共同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一是《条例》实施后,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二是《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商业三者险案例的审判标准;三是《条例》实施后,过渡期内发生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标准;四是《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已审结和未审结的二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否予以支持。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实际情况,通过热烈的讨论,对《条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省高院表示将在研究基础上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上述案件的审理。

8月21日,省高院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全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照执行。《指导意见》指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是不同的责任保险制度。对2006年7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确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对《条例》实施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在确定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后,对不足部分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过渡期内,原商业三者险出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保险责任,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商业三者险不是交强险。《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我省也属首例。《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省范围内对“道法”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