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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拖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17 11:03:00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下同)交通事故清障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拖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清障拖车服务收费。
二、定价形式
清障拖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清障拖车服务以外的其他特殊清障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三、收费标准
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拖车服务,按照车型分类(见附件)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类客货车基价(10公里以内,下同)250元,拖(载)重行驶每增加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二类客货车基价300元,拖(载)重行驶每增加1公里加收15元;三类客货车基价350元,拖(载)重行驶每增加1公里加收20元;四类客货车基价450元,拖(载)重行驶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五类客货车基价550元,拖(载)重行驶每增加1公里加收30元。
四、车辆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就近停放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停车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六、凡提供车辆救援服务的机构都应将清障拖车服务和其他特殊清障服务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服务机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公示。实施清障服务前,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告知本次救援需开展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清障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车型分类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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