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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05-26 18:2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相关的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会与四川省保险学会、四川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由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管理,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本会党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纪检工作在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纪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协助党支部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协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四川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七)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政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三)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四川省内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省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电销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四川省内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五)在各市(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在设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六)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表决同意;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调查和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外,其他类别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会员代表由各公司推荐产生,每公司可推荐会员代表3名,其中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名,另外2名原则上从其他总经理室成员中推荐产生。保险公司会员代表不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室成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保险中介机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等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会员代表大会、人身险会员代表大会、中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电销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类别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该类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4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含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授权分支机构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聘任主要负责人。

(九)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十一)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人选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名,也可由各保险公司推荐,每公司可推荐理事人选1名,任职资格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为理事。保险公司理事不在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保险中介机构等会员单位理事的产生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理事会、人身险理事会、中介机构理事会和其他类别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各类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该类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四)、(五)、(六)、(七)项外的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会长人选可以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保险中介机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为常设专职,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名,也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四川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七)会长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本会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四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以上原因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位可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另定);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补选(补选办法另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9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共同行使本专业领域相关事务的职权。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和本会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总经理室成员,委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相关专业委员会的财产险委员会议、人身险委员会议、中介机构委员会议和其他类别的委员会议。

各类专业委员会须有2/3(含2/3以上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不含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节 秘书处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期内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五十条 本会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审批,党组织关系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管理。本会党支部工作规则由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度会费、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会费收取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具体收取办法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另行研究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单位服务。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开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省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524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