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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1-06-01 12:23:27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协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应按照不同的规模档次缴纳会费。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以会计准则为基础,按各公司上一年的承保收入划分规模档次,并设置不同档次的会费标准;若会计准则有重大调整并对会费总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秘书处可在新准则执行后的下一年初,按照新准则重新划分各规模档次对应的承保收入,并在提交会员代表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以保证各会员单位在调整前后所缴纳的会费标准基本不变;

(二)会员单位入会首年按会费最低标准缴纳,入会时间不足半年的会费减半收取;

(三)按现行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费标准如下表。其中寿险公司会费标准按折算后的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长期险及其他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折+短期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对应标准收取。

(单位:万元)

分类

合计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1亿以下(含1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及其他会员单位

8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在1亿以上~6亿(含6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11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6亿以上~30亿(含30亿)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15

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30亿以上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20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序号

分类

服务对象

项目及内容

行业自律

会员单位、社会公众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3.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委托,或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示范性条款、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报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行业维权

1.代表行业积极参与关于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4.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行业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2.规范行业教育培训标准,督导从业人员管理,指导相关培训工作

行业交流

1.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行业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2.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3.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4.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共同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暂停各项会员权利的行使;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费不足时,根据《章程》精神,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5月31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