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刘女士车险到期,到平安财险公司办理续保。由于刘女士驾车谨慎,一直没有交通违法、违章记录,连续三年也没有申请过理赔,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刘女士今年的交强险保费可以下浮30%。
但平安财险开出的保单却让刘女士意外:交强险基准保费950元,由于交通违法引起的系数调整为0,由于有责交通事故记录引起的理赔次数为0,由于事故引起的调整系数为—10%,根据保费计算公式“基准保费×(1+交通违法调整系数+事故调整系数)”,黄女士今年投保的核定保费为855元。
自认为没有违法事故行为,刘女士致电“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询问。经过证实,2007年12月27日,在××路口发生“机动车违法禁止标线指示”的违章行为,但交警在记录违章车号时,错将最后两位数字录错,导致违章车恰巧成为刘女士的车。违章信息通过机动车辆信息平台,最终导致刘女士交强险续保未能享受30%的保费下浮。
在得到公安局出具的“车号录入有误”的证明后,刘女士再次来到平安财险公司要求重新核定续保保费。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出单是流水作业,相关保单信息的更正必须基于机动车辆信息平台更正违章记录的基础。刘女士于是再致电保险同业公会要求取消信息平台上的违章记录。最终,刘女士获得了30%的保费下浮优惠,但前后沟通联系,用了近10天时间。
2007年7月,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联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也随之运行。根据费率浮动办法,“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浮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下浮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费率上浮30%。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出具保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由于有了费率浮动机制,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等直接和客户的下年保费相挂钩,在此笔者提醒广大车主,务必重视保险公司给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对于交通违法、事故信息的查询和投诉,可咨询当地“交警队事故防范处”,对于保险赔款信息的查询和投诉,可向签发上一年保单的保险公司询问,对于车船税方面的问题,可到车辆登记地的税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