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号
奉财政部 84.02.28 台财保第 841489101 号函修订
二、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第三人财物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1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因经营业务之行为在本保险单载明之营业处所内发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之建筑物、信道、机器或其它工作物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三、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之责:
1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应之商品或货物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时,因工作而发生之震动或支撑设施薄弱或移动,致第三人之建筑物土地或其它财物遭受毁损灭失之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在执行职务之受雇人发生体伤、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害之赔偿责任。
4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电梯(包括电扶梯,升降梯)所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第三人财物毁损灭失之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为住宅大楼管理单位时,于住户或承租户住、居所室内发生意外事故所致体伤、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失。
四、短期费率表
凡保险期间未满一年或投保后终止保险契约者,保费应按全年保险费之百分比计算之。保险有效期间按全年保险费百分比,一个月或以下者 15% ,超过一个月以上至满二个月者 25% ,超过二个月以上至满三个月者 35% ,超过三个月以上至满四个月者 45% ,超过四个月以上至满五个月者 55% ,超过五个月以上至满六个月者 65% ,超过六个月以上至满七个月者 75% ,超过七个月以上至满八个月者 80% ,超过八个月以上至满九个月者 85% ,超过九个月以上至满十个月者 90% ,超过十个月以上至满十一个月者 95% ,超过十一个月以上者 100% 。
五、保费退费系数表
1 、被保险人于投保后要求终止保险契约者,其未满期之保险费,本公司依全年保费扣除已满期之保险费后退还之。(已满期之保险费应按短期费率表计算)。
2 、本公司依规定终止保险契约时,其未满期之保险费,按未满期日数比例退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