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肆虐,资本市场低迷,企业年金参与资本运作的成绩很不理想。
据业内人士透露,近来不少企业关心年金的投资收益。那么,年金资金缩水是随整个市场下降的正常情况,还是管理机构的能力应该受质疑?是否应该考虑更换托管人,而当初基于考察目的签订的一年期合同由此也吸引了不少关注的目光。
但是对于一年期年金管理合同,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业内人士都表示,这只是极个别的现象,而且费时费力,得不偿失。
一位基金公司年金部主管表示,有的客户可能是想通过一年期的合同来考察一下托管人的能力,但仅一年时间,尤其是遇到像去年那样特殊的情况,根本不能全面反映托管人的能力。签订一年期合同,频繁更换托管人是费力不讨好。
他指出,其实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法来达到同样的考察效果。即可以签订三年的合同,但如果一年之后觉得该托管人管理的情况不理想,可以减少或者不再追加缴费,甚至也可以撤离一部分资金,以观后效,三年后再考虑是否更换。因为更换托管人是一项相当浩大的工程,除管理资金的转移外,还意味着帐管人、受托人之间的对接及相互之间的磨合等等都得重新开始。除非是有重大的事件发生,否则不要轻易做这样的决策。
中国企业年金网的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大多数基金公司只是有选择性地披露年金或专户理财类产品的业绩。使企业不能全面获取机构投资业绩信息,由于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养命钱”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运作低风险的特点,企业选择短期合作的方式来考察机构的管理水平,确保职工养老金的绝对安全。
他说,如果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出现诸如系统不好,投资收益差等问题,受托人会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和寻找原因,必要的时候受托人会更换相关管理人(这个行为可能是受托人主动的,比如受托人经过评估认为管理人不称职,也可能是根据客户的意见做出的决定)。如果在受托人做出以上的改进之后,仍然无法提供满意的服务,客户因而认为受托人没有能力或者不能代表其利益,这种情况下客户才应该考虑更换受托人。
他表示,在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扮演着以下的角色:
第一责任人:
1、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是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信托管理制度。
2、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给具有资格的相关机构,并应当将托管委托给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
3、《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行政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受托人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参与和协调企业年金基金的计划建立、投资、待遇给付等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中心
1、受托人需要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2、受托人需要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3、受托人需要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
以上职责决定了由受托人完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对外信息披露。
上述业内人士还强调,受托人的选择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关键点,会影响后续整个企业年金基金计划运作,如果在后续操作上再想更换受托人,无论在转换成本还是计划运作上,企业都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年金业内人士闫安也表示不赞成签订一年年金管理合同的做法。他说,合同期应与之保持一致为好,至少有个基本的判断依据。
业绩理想与否,要看业绩比较基准特别是对超额收益部分的绩效分析。根据整个合同期表现,以之作为是否撤换投资管理人的依据。
他说,现阶段,年金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企业对专业化的投资绩效评估尚无更深入的认识,往往单纯比较绝对业绩基准指标。
年金市场发展趋势是在采用绝对业绩基准指标外,还应重点考虑采用相对业绩基准指标,因为适合的相对业绩基准指标是评价各家投资管理机构绩效时,衡量其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关键性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