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困难社保能否缓缴或不缴
来源:证券时报
日期:2009-04-13 00:00:00.0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可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少缴或不缴。
但是,企业有特殊困难,特别是遇到了全球性金融危机这样的困难,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采取缓缴减缴社会保险费等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该《通知》规定: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2009年之内,可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个人缴费率不降低。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通知》还特别强调,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