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处在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又位于板块交界处,所以地震频发。早在1890年,日本就设立了震灾预防调查会,注重于地震学和地震历史的研究。在二战前,尽管日本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建立地震保险的必要性,由于很难预知地震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此地震保险始终没能出台。
地震保险——
民间研究先行,改革方案并进
1952年8月,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设立了地震风水灾害调查委员会,以住宅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地震保险研究由此进入了实质性启动。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的火灾保险部和技术研究部,借助已经获得的地震学成果,经过大约一年的研究制定了地震保险制度的大体构想。遗憾的是,该方案未能被政府接受。
1964年4月1日,日本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国。接着,在当月28日加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由此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开始席卷日本各个产业。然而在保险业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许可主义。所以日本也没有对非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实施迅速自由化的政策。不过,在OECD的各国中,保险业自由化的建设风起云涌、迅速升温。
鉴于国际和国内发展态势,日本损害保险审议会率先对《增强日本的损害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1962年11月6日,审议会向大藏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利率的合理化、担保范围的扩张、汽车保险、海外进出口、再保险机构的改革等等。同年12月13日,时任日本损害保险协会会长高木委员公开表示,积极推动损害保险业界执行上述方案。
1963年1月,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理事会责成其下属的规划委员会,就地震保险制度的创设可行性问题展开积极的研究。对此,规划委员会专门设置地震保险专门委员会,在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技术研究部的协助下,用一年3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全面研究论证。1964年4月,制定《住宅综合保险中自动附加5%的地震保险》和《定额任意附加》两个草案。
新泻地震——
地震保险制度登场的契机
1964年6月16日,日本发生了以新泻为中心的7.7级大地震。地震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财产损失十分惨重。根据当时受害情况的统计资料:房屋全毁1960幢,半毁竟达6640幢,屋内浸水15298幢。同时还发生了昭和大桥倒塌、钢筋混泥土结构的住宅被毁,昭和石油新泻制油厂的储油罐引发火灾等特大灾情。受灾地区除新泻以外,还波及山形、秋田、福岛、长野等县。
6月22日,损害保险协会召开临时理事会,决定向地震中受害的新泻、山形、秋田3个县的灾民捐款2亿日元。其中分配给新泻县1亿7000万日元、山形县2500万日元、秋田县500万日元。由于火灾保险合同中,地震灾害是免责条款,因此捐款与保险合同无关,其只是用于灾区的部分重建。日本政府认识到,震后重建是一笔十分庞大的开支,全靠国家援助则不堪承受其重,而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则可转移风险和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灾区的经济恢复和生活安定。于是,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紧锣密鼓地展开,立法活动步入了快车道。
国会通过决议,审议会展开调研
发生新泻地震之时,众议院恰好正在审议一部《有关保险公司资产评估的商法的特殊规则》的保险业法修正案。6月19日,国会在通过保险业法修正案之际,传出这么一个重要信号——“日本是地震多发国,不能赔付地震引起的保险金是因为制度设计上存在着问题,要求各损害保险公司,认真研究新泻地震带来的教训,我们要尽快确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方案,为完善天灾国日本的损害保险制度而不懈努力”,表明了政府坚定的决心。
7月9日,损害保险协会理事会听取了规划委员会的《关于地震保险基础阶段的研究及构想》的中间报告,经过慎重审议,全场一致通过了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决议。理事会还设置了以11名理事组成的地震保险特别委员会以推进研究方案的实施。委员长由时任日本损害保险协会副会长兼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理事长村濑逸三担任。
1964年7月13日,大藏大臣在召开的损害保险审议会总会上指出:“日本是地震国。可地震带来的危险,现行损害保险制度对于灾民几乎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和助益,这是问题之所在。在地震发生时,如何维护居民生活安定乃是制定这次方案的关键之举。”
接着总会先听取了关于地震的原因、日本发生的地震记录、地震频率的分布、地震灾害的特征、地震的损害度和失火率的关系和地震保险率的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详细报告,然后归纳总结了当前地震保险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专门成立专业小组开展调研。1965年1月19日,专业小组在审议会组织部会议上就其调研的具体结果作了详细汇报。4月23日,组织部会议把该调研结果向保险审议会总会作了汇报。保险审议会审议通过后于当日提交大藏大臣并就调研报告作了正式说明。
排除阻碍,
促进地震保险制度实施和完善
今日,日本地震保险已经普及到全国各地和各家各户。可是,当初损害保险审议会要推动地震保险的实施,可谓在排除众多的实施障碍和技术难题的情况下,独辟蹊径得以实现的。
第一,地震的发生频率、地震规模等很难遵循大数法则,且地震通常会造成异常巨大的损失,其膨大的赔偿额保险公司也无法承受。针对这一难题,审议会提出了地震保险必须由政府参与,对于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的部分乃由政府采用再保险的方法解决之建议。
第二,为了避免一次地震造成的灾害过于集中而理赔负担不堪承受,审议会指出:“地震保险制度旨在救助灾害、维护灾民生活安定,因此,地震保险的对象以住宅、店铺以及前店后住的并用住宅和家庭生活财产为限。”为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保险审议会决定住宅综合保险或者店铺综合保险中自动附加地震保险条款。地震保险的保险金介于综合保险金的30%-50%之间,同时还规定一次地震的损害额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应当削减保险金。
第三,审议会根据日本4个不同地区地震发生频率而厘定的4种保险费率的方案,并向大藏大臣申请了许可。
保险业界按照审议会的指示,设立约款、失误处理、查定、分期付款等各分科会为地震特别委员会的下级机构。同时,损害保险协会和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的相关委员会以及相关事务当局,就保险费率、合同规定、再保险费、保险约款、核定基准、共同核定体制、事物处理方法、统计制作要领、共用份额、责任准备金、经营管理方法、资产运用方法、教育宣传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准备方案,前后多次与大藏省进行磋商,听取意见后不断修正,该案最终在全国损害保险公司全会上获得通过。
1966年5月18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案》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极具特色的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已经形成。此后,为了鼓励国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配套法令,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更臻完善合理。
1995年1月17日,日本发生7.1级阪神大地震。1999年12月22日,地震保险法就其内容、费率确定以及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各自职责方面作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现行的《日本地震保险法》中仍有一些课题有待于研究和解决。例如,有学者建议个人在建房、购房时,应缴纳地震保险税,以此税收组成雄厚的地震基金用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如果这一建议能够付诸实施,必将大大推动日本地震保险法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