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处在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又位于板块交界处,所以地震频发。早在1890年,日本就设立了震灾预防调查会,注重于地震学和地震历史的研究。在二战前,尽管日本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建立地震保险的必要性,由于很难预知地震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此地震保险始终没能出台。
1952年8月,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设立了地震风水灾害调查委员会,以住宅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地震保险研究由此进入了实质性启动,遗憾的是,该方案未能被政府接受。
1964年4月1日,日本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国。接着,在当月28日加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OECD的各国中,保险业自由化的建设风起云涌、迅速升温。
1964年4月,制定《住宅综合保险中自动附加5%的地震保险》和《定额任意附加》两个草案。
1964年6月16日,日本发生了以新泻为中心的7.7级大地震。地震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财产损失十分惨重。由于火灾保险合同中,地震灾害是免责条款,因此捐款与保险合同无关,其只是用于灾区的部分重建。日本政府认识到,震后重建是一笔十分庞大的开支而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则可转移风险和减轻财政负担。
于是,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紧锣密鼓地展开,立法活动步入了快车道。
同年7月9日,损害保险协会理事会听取了规划委员会的《关于地震保险基础阶段的研究及构想》的中间报告,全场一致通过了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决议。
1966年5月18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案》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极具特色的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已经形成。此后,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配套法令,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更臻完善合理。
1995年1月17日,日本发生7.1级阪神大地震。1999年12月22日,地震保险法就其内容、费率确定以及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各自职责方面作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