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期,大家都在关注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同时,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配同样成为关注焦点,特别是离婚后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财产怎么处理的问题。那么,离婚后相关的保险对夫妻来说有什么影响吗?该如何分割?
周桦:保险产品因其多样性,使该问题比房产划分更为复杂。以下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常见的:第一,身故保险。可能是丈夫在婚前购买,受益人为其父母,也可能为婚后购买,受益人为其父母或孩子,离婚时合同有效,但妻子不在受益人之列。此时应有两种处理办法:退保,双方按照婚后缴费属共同财产,婚前缴费属丈夫所有进行财产划分,趸缴身故保险往往有现金价值,而期缴身故保险现金价值低,多数没有;或者根据缴费情况,丈夫给予妻子一定补偿,使合同继续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是丈夫,妻子没有权利要求在维持保单有效的情况下把自己加入受益人中,除非丈夫同意。
第二,年金产品或带储蓄及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集中体现在分红、万能、投连产品)。这类保险往往金额较大,也就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此类保险产品可能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丈夫,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孩子或(与)妻子。多数情况下该类产品均为婚后购买,此时应视为夫妻共同缴费,保单价值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退保,应由夫妻平分退保金,但退保损失太大的话,可以由丈夫给予妻子相应的补偿,此后保单权益归丈夫所有。
第三,为孩子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类保险产品数量不小,往往含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其处理依据还是以婚内缴费为共同财产这一基点进行,退保则平分,维持保单则协商缴费解决,当然法律要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基础。
王朝晖:夫妻在婚内购买的保险单可能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单在离婚后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
涉及家庭财产的保险单如机动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其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处理上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只要夫妻双方在保险单所保障的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保险单由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持有即可。
对于人身险保单尤其是保险期限较长的寿险保单而言,夫妻离婚时要考虑的因素相对比较复杂,但无论如何还是建议不要贸然退保,因为中途退保会给投保人带来额外的损失。人寿保险在退保时只能领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数额与已缴保费数额相比存在一个差额。
具体来看,夫妻离婚时持有的人身险保单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中的一方为自己购买的,也就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这类保单最容易处理,只要是对已缴保险费没有争议或已达成分割或补偿协议的,保单归原投保人继续持有,离婚后保单只要保证续期保费正常缴纳,保单的效力和相关利益就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里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保单原来指定的受益人是原配偶,被保险人在离婚后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变更受益人,但变更受益人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种情形是夫妻互为对方购买的,也就是配偶的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对这类保单的处理主要涉及到对已缴保费(实际上是现金价值)的分割,只要能达成处分的协议,离婚后可在变更投保人的基础上继续缴纳续期保费以维持保单效力,并继续享有保险保障。同第一种情形一样,这类保单中不少是指定原配偶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变更受益人。
第三种情形是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大多是以生存保险责任为主的,相应的受益人一般是子女。夫妻虽然离婚了,但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此改变,应尽的抚养义务也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为了使子女的保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受到影响,最好在夫妻离婚时明确此后续期保费的来源,避免保单因未交续期保费而失效。
第四种情形是夫妻为整个家庭购买的人身保险。有些寿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属于“一张保单保全家”的,一份保险合同就可以涵盖全体家庭成员的多种人身风险保障,一旦夫妻离婚,也可根据实际保险条款的规定协商出妥当的处理方法来尽量保证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不一定非得选择退保不可。
记者: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但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若离婚不进行保单分割,是否可在一方允许的情况下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周桦:完全可以。寿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是保单的基础,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并不复杂,保险公司营业厅基本都能办理,关于受益人变更则需注意《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王朝晖:“离婚就退保”,表面上看似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处理婚内保单的方法,但要从维护夫妻双方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却往往是一种损失最大的处理方法。夫妻一旦决定离婚,往往要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也可以被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应本着兼顾双方及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原则协商出保单的处分协议。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允许的,到所投保的寿险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即可。这里要强调一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随意干涉。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那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就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记者:目前,很多全职太太会抱怨,如果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那么,一旦婚姻出现变故,他们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未雨绸缪,提前为自己做好保险规划?
周桦: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未来生活进行合理规划,一般而言,保险计划越早规划越好,这样期缴保费往往更低。对于女性,如果要赡养老人与抚养子女,则应该有一份身故险保单,如果考虑自身养老与疾病支出,则应及早对年老时的收入与疾病支出作出保险安排。当然,作为没有收入或收入低的全职太太或家庭主妇,是否能说服丈夫为自己投保,以及自己是否有能力在离婚后继续缴费,也都是问题。
王朝晖:婚姻本身不仅是男女双方爱情的归宿,同时也承载着夫妻双方对家庭和未来的责任,不管将来婚姻是否会出现变故,只要婚后经济条件允许,尤其是孩子出生之后,针对家庭成员在不同时期可能遭受的不同人身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都是必要的。
对于全职太太而言,万一婚姻破裂,最担心的应该是大病、伤残、养老等方面的费用来源。因此,最好能购买一些包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养老等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组合。此外,考虑到全职太太可能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万一因离婚而不再具有缴纳续期保费的能力,也会导致原有未到期保单因欠费而失效,虽然可以领回现金价值,但毕竟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因此,全职太太在购买保险时也要对缴费期恰当安排,可以在投保组合中选择一定保额的趸缴保费或缴费期相对较短的保险,并搭配一定保额的万能保险。
链接:女性要知道的5种保险
特殊期保险:
这是针对女性特殊时期而设计的保险,最为常见的就是生育保险了。随着生活压力加大,生活节奏加快,“白骨精”、女强人几乎不可避免成为高龄产妇。加上外界环境因素,影响孕妇和胎儿健康的潜在因素增多,妇女妊娠患病的风险也越来越高。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女性健康类险种和储蓄型分红险也开始涵盖女性妊娠期疾病,提供特定保障,适合育龄女性。
由于女性妊娠期的风险概率比正常人要高得多,保险公司会对准妈妈们进行严格的体检,并和保健医院取得联系,了解她们的健康情况后才准予投保。另外,此类保险一般都需要较长的观察期,通常90至180天以后才能生效。如果选择这类保险,最好在妊娠以前就投保,否则在妊娠两个月后保险公司一般会拒保。
专用型保险: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就属于这一类,一些明星的离世,使得妇科疾病对女性正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地被知晓。女性一旦患有子宫、卵巢等女性器官方面的疾病,对其生理和心理都会造成沉重的打击。专用型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而设立的相关保险,专门为女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等疾病提供医疗保障。
呵护类保险:
考虑到女性的爱美需求,一些保险公司承保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接受整形手术时,这种女性险可以对治疗费用进行理赔。如某女性健康的险种就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女性易发的恶疾,保障范围还包括了意外整形手术保险、由意外导致的毁容整形手术等。
储蓄型保险:
此类保险和一般不分性别的储蓄型保险相差不大,但在设计上突出了一些“女性尊享”理念,比如会有一些免费女性体检、美容健身场所打折等附加优惠,使此类险种像某些珠宝首饰等作为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备受时尚白领的青睐。
投资理财型保险:
趁职场得意,收入较高时,积极合理理财。当然,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不仅要货比三家,女性还要具备成熟的判断能力,知道什么是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