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承保范围
一、因被保险人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 ( 包括球僮在内 ) 受有体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二、因被保险人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之财物 ( 包括高尔夫球俱乐部及球僮之财物在内 ) 受有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之衣李及高尔夫球具在球场运动期间内置存于高尔夫球场所指定建筑物内之保管处所因火灾闪电雷击或窃盗所致之毁损或灭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于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时所使用之球杆发生破裂或断折所致之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五、因发生本保险单第一条及第二条之意外责任被保险人如被控诉或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得以被保险人之名义代为进行和解或抗辩凡有关赔偿请求之诉讼费用及必要开支事前经本公司书面允诺者得另行给付之但被保险人如受刑事控诉时其具保及诉讼费用不在此限。
第二章 不保项目
六、适用于一般性者:
( 一 ) 因敌人侵略外敌行为战争或类似战争之行为 ( 不论宣战与否 ) 叛乱内战强力霸占军事训练或演习无论直接或间接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赔偿责任。
( 二 ) 因核子分裂或镕解或辐射作用无论直接或间接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赔偿责任。
( 三 ) 因台风地震冰雹洪水或其它天然灾变或气象上之灾变爆炸罢工暴动或民众骚扰无论直接或间接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赔偿责任。
七、适用于第一章第一条者: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受雇人 ( 球僮除外 ) 因体伤或死亡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八、适用于第一章第二条者: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受雇人 ( 球僮除外 ) 自有或租用或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财物因损害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九、适用于第一章第三条及第四条者:对被保险人高尔夫球具及衣李因窳旧或鼠囓或虫蠹或固有瑕疵及非由意外事故所致之损失。
第三章 保险单条款 ( 一般事项 )
十、本保险单所载「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系指被保险人于练习指导或比赛高尔夫球时所发生之意外事故而言。
十一、本保险单所载「每一个人」之保险金额系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一个人体伤或死亡所负之个别责任而言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体伤或死亡不止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仅以本保险单所载「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险金额为限。
十二、本保险单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保险金额系指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所受损失之财物而言并包括因而不能使用之损失在内。
十三、本保险单所载「衣李」系指被保险人本人所穿著或随带之衣物而言但不包括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或硬币钞票及有价证券在内。
十四、本保险单所载球具系指被保险人本人所使用者而言。
十五、被保险人之衣李或球具遇有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得自由选择对于其全部或一部加以修理或恢复原状或调换装配或对于该项毁损或灭失之数额偿付现款但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被保险衣李球具受损部份所受毁损或灭失之实际价值及其合理之装配费用为限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载该项衣李球具之保险金额或衣李球具在毁损或灭失时之实际价值并以两者中之较少者为准。
十六、关于被保险衣李球具因毁损灭失之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时应交付公断由双方选定公断人一人公断之如双方不能同意公断人一人时则双方各以书面选定一人由该两公断人决定之该两公断人应于公断程序未开始前预先以书面选定第三公断人一人如该两公断人不能同意时则交付该第三公断人决定知在未得公断书前不得向本公司主张赔偿或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或诉讼。
十七、被保险人于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因意外事故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赔偿请求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有关详细资料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被控诉时应立即将一切有关函件赔偿请求书法院令文及传票或诉状等立即送交本公司。
十八、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尔夫球运动致发生对第三人之赔偿责任时在未取得和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前非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本公司要求任何给付。
十九、凡遇有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以内之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处理除必需之急救费用外非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承认要约允诺或给付赔款但被保险人自愿负担者不在此限。如有直接涉及诉讼事件经本公司之要求被保险人有应讯并协助觅取有关证据及见证人之义务。
二十、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给付赔款后得以被保险人之名义代位行使控诉第三人追偿本保险单之任何赔款。本公司行使上项权利时被保险人不得为任何不利于本公司行使此项权利之行为。
二十一、被保险人之衣李及高尔夫球具遭受毁损灭失时被保险人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详细损失清单。
二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之毁损灭失或赔偿责任时如订有其它保险契约不问其契约之订定由于被保险人或他人所为本公司对该项毁损灭失或赔偿责任仅负比例分摊之责。
二十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于要保时如有任何实质上之误报漏报或隐匿重要事项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于本保险单请求赔偿如有任何欺诈行为或提供虚伪报告或设施诡计情事时本保险单之效力即告丧失。
二十四、凡有关本保险单之一切通知被保险人均应以书面送达本公司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时应以本公司所签发之正式收据为凭本保险单之批改非经本公司签署不生效力。
二十五、本保险单之权益不得转让。
二十六、本保险单得随时由被保险人申请取销之其未满期间之保险费本公司当依照短期费率之规定退还之。本公司亦得以五日为期之书面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最后所留之住所取销之其未满期间之保险费本公司应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数比例退还。
二十七、被保险人之任何赔偿要求经本公司书面拒绝后倘在廿四个月内未诉诸公断或提出诉讼则该项赔偿请求权即被视为放弃。
二十八、被保险人履行或遵守本保险单所载及签批之条款及任何约定以及被保险人所缴存要保书中申述之详实均为本公司负责赔偿之先决条件。
二十九、上列第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条适用于承保范围第一条及第二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三条适用于承保范围第三条及第四条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适用于承保范围一般性者。
特约条款
兹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包括下列费用:
(1) 一杆进洞之费用:被保险人于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时,因一杆进洞而发生相关之开支费用,本公司予以补偿,但每次补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要求给付时,须提供球场开立之一杆进洞证明书、击球卡及相关开支费用单据等之书面文件。
(2) 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于参加高尔夫球运动时,于保险单约定之运动区域,因外来突发之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单独原因或不慎摔倒、坠地,以致受有体伤 ( 扭伤除外 ) ,本公司对体伤之医疗费用予以补偿,但每一事故之补偿总额以本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3) 球僮特别费用:球僮为被保险人服务时,因意外事故受有体伤而支付医药费用,被保险人得提供本公司认为必要之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额外补偿,但每一事故之补偿总额以本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