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加缴约定之保险费后,本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直接因非地震之突发及不可预料之地层下陷、滑动或山崩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本附加条款契约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自负额对于第一条所列每一次危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被保险人须先负担本附加条款所载明之自负额,本公司仅就理算后应赔偿金额超过自负额部分负赔偿责任。前述事故,在连续七十二小时内发生一次以上时,仍视同一次事故办理。如有复保险或其它保险同时应负赔偿责任时,除另有约定外,应按个别之自负额扣减。如有不足额保险,本公司先按不足额保险比例计算赔偿额,再扣减自负额后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不保事项本公司对于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层下陷、滑动或山崩所致之损失。
三、直接或间接由于海岸遭受浸蚀、地层隆起 (Heave) 所致之损失。
四、建筑物或置存保险标的物之建筑物工程完成后一年内因固有瑕疵产生下陷所致之损失;但因外来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层下陷、滑动或山崩所致小径、车道、围篱、围墙大门、挡土墙及露天设备设施 ( 装置在固定地点之露天机器设备及贮槽除外 ) 之损失;但经特别约定者,不在此限。
六、清理残余物或恢复原地形地物所产生之清除费用。
七、由于被保险人自行监造之建筑物因设计错误、施工不良或材质不佳等所致之损失。
第四条:特约事项被保险人如有违反下列约定事项,本公司得解除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
一、被保险人应善尽责任维护保险标的物之完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保险标的物遭受本附加险所承保危险事故所致之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依政府相关法令维持保险标的物之人造斜坡及挡土墙之完好。
三、遇有下列事项时,被保险人应通知本公司:
( 一 ) 在保险标的物之地下、周遭、邻近有开挖情事。
( 二 ) 在保险标的物周遭土地或环境已发生地层下陷、滑动或山崩情事。
第五条:条款之适用本附加条款如与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款抵触时,悉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规定事项,仍适用商业火灾保险基本条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