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补偿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补偿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和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保险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诊疗期间,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补偿金: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伙食补偿金额给付伙食补偿金,最高给付以180日为限。
二、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误工补偿金额给付误工补偿金,最高给付以180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如果医院要求必须派人特殊护理的,本公司按照护理补偿金额给付护理补偿金,最高给付以18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补偿金最高以180日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一项补偿金达到180日时,该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补偿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三、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前已患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 =(伙食补偿金额+误工补偿金额+护理补偿金额)× 180日,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保险金额的30% 。保险金额一经选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率见附表,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三、重新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补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治疗结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补偿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补偿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补偿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治疗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病历;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补偿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补偿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补偿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偿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补偿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补偿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补偿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附表1: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档 次 |
伙食补偿 金额/日 |
误工补偿 金额/日 |
护理补偿 金额/日 |
保险金额 |
年保险费率 |
一 |
20 |
20 |
40 |
14400 |
10‰ |
二 |
20 |
30 |
50 |
18000 |
15‰ |
保险金额 =(伙食补偿金额+误工补偿金额+护理补偿金额)× 180日
附表2:
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
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3、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下(不含15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保险费率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附表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调整幅度超过30%的或者调整补偿金额的,须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