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就诊需实施麻醉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五条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麻醉医疗意外或麻醉医疗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麻醉医疗意外或麻醉医疗事故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麻醉医疗意外或麻醉医疗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一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疾病的自然转归,治疗无效;
2、正常麻醉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副作用及并发症;
3、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或延误治疗;
4、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除麻醉医疗意外和麻醉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5、因手术原因引起的死亡、残疾;
6、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麻醉记录单记载的该项麻醉开始时间起,至麻醉记录单记载的该项麻醉结束时间后6小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麻醉开始前,办妥保险手续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受益人及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在投保时确定,中途不能变更。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就诊医院出具的麻醉医疗意外事故证明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麻醉医疗事故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书及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残疾,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成立后中途不能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退保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能要求退保。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麻醉医疗意外:是指在麻醉过程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被保险人病情异常或者被保险人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麻醉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麻醉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给付比例:指本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病情的自然发展结果。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也属于病情的自然转归。
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