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乘坐或者驾驶公交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者驾驶本合同确认的公交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必要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人民币20元的住院补贴,本项给付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支出,以9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四和第五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住院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的,本公司不付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乘坐公交车辆以外发生的保险事故;
十、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下医院或者本公司未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一、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相等。
二、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费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人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残疾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住院(入出院)证明;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附录:保险费收费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