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信诚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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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灵活选择 | |||
保险期间 | 1年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5.2条),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2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3) 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见5.3条),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3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4) 双倍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至(3)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① 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陆、海、空运输工具)内;② 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 在起火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场所)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意外伤害,多种给付 医疗费用,高额补贴 自助组合,保障全面 高效理赔,弥补损失 |
1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意外伤害保险》,是提供身故保障、残疾保障、烧烫伤保障和其它利益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中,具体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保险单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2身故保障、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和双倍赔偿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2.2
本合同的保险期为1年,每1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期保险费将延续有效1年。本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65周岁生日)。
保险责任2.3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5.2条),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2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3)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见5.3条),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3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4)双倍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至(3)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陆、海、空运输工具)内;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在起火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场所)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除外责任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保险金受益人(我们的理赔金支付给谁)2.5
(1)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和双倍赔偿保险金(非身故所致)受益人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几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几个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其受益份额由同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您已指定的受益份额比例分摊。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如何申请理赔2.6
(1)申领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双倍赔偿给付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①理赔申请书;②保险合同正本;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医院(见5.4条)或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有关证明和资料;⑤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2)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①理赔申请书;②保险合同正本;③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④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⑤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⑥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见5.1条)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2.7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我们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本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则仍然有效。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1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时的职业和职务为基础。我们有权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主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缴费方式。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按保险单周年日计算。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如您的缴费方式不是按月缴付,我们将在您的保险费到期日之前给您寄送续期保险费通知书,但是,即使您未收到此通知书,您也须及时缴付保险费。
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3.2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增加附加合同、增加附加合同保险金额3.3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条件如下:(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2)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3)您缴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取消附加合同、减少附加合同保险金额3.4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宽限期与合同效力的中止3.5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到期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虽然您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须先行扣除您欠缴的当期保险费。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缴付保险费的,除非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终止保险合同3.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从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将扣除手续费(见5.5条)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4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4.1
保险合同自您提交投保书及其它投保文件并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成立。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24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职业变更的处理4.2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满期保险费;(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或被保险人没有通知我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4.3
您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照终止保险合同条款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变更通讯地址4.4
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保险责任的终止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本合同;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2)我们已经给付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3)被保险人身故后;(4)本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予续保,本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5)本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6)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4.6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如果因为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踪处理4.7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您的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身体检查与验尸4.8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4.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保险合同,我们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特别约定。
适用币种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名词释义
索赔申请人5.1
保险金受益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伤害事故5.2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烧烫伤5.3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标准。
医院5.4
我们指定的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手续费5.5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
附表1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
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4)。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5)。
100%
第二级九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6、7)。十手指缺失者(注8)。
75%
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十足趾缺失者(注10)。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1)。
50%
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者。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两手拇指缺失者。一足五趾缺失者。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3)。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4)。
20%
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0%
永久完全失明注1自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注2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注3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注4
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5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肢三大关节注6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注7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手指缺失注8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手指机能的丧失注9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足趾缺失注10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听觉机能的丧失注11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语言机能的丧失注12
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4种语言机能中,有3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注13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注14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正或两侧嗅觉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