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献血、输血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凡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无偿献血的人员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无偿献血时(以《无偿献血证》记载为准)起,至此后五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医疗意外事故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医疗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在献血(接受输血)后180内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而感染乙型、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对应疾病感染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感染保险金。 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
(一)A款:凡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无偿献血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A款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完成无偿献血后,其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及一名子女,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注明)自动成为本保险A款的共同被保险人。
(二)B款:凡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献血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B款的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接受输血的人,也可作为本保险B款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A款及B款的被保险人首次献血(接受输血),或A款的共同被保险人首次接受输血,并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造成医疗意外事故或感染疾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医疗意外事故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医疗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在献血(接受输血)后180内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而感染乙型、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对应疾病感染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感染保险金。
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本合同保险责任中所指的三种疾病;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再次献血(接受输血)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事故。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保险A款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无偿献血时(以《无偿献血证》记载为准)起,至此后五年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中有一人首次接受无偿输血后第180日止。
二、本保险B款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后,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献血(接受输血)时起,至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献血(接受输血)后第180日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10份本保险。每份每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一)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元
(二)感染乙、丙型肝炎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元
(三)感染艾滋病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元
二、本保险每份的保险费为:
(一)A款:每份为人民币10元。
(二)B款:每份为人民币20元。
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地市级以上政府医疗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献血医疗意外或输血医疗意外证明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地市级以上政府医疗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献血医疗意外或输血医疗意外证明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疾病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地市级以上政府医疗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献血医疗意外或输血医疗意外证明书;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团体投保人单位证明或个人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释义
配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满30天并已出院,或未满23岁的未婚亲生子女、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手续费:指每张保单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与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之和,为实缴保险费的10%。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90%×n/(全部保险期间月数),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