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光大永明无忧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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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均可投保,最高可续保至7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保险期间 | 1年,期满可续保。 | |||
保险责任 | 一、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后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 二、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进行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90天。 三、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此外,对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每一保险单年度我们累计给付天数以约定为限。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均可投保,最高可续保至70周岁! 该产品是定额给付性质的险种,不影响您获得其他途径的医疗费报销! 因重大疾病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可获双倍给付,同时满足这两项,可获三倍给付! 产品按份出售,每份保额为10元/天,最多可买20份! 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并延续到合同到期后30天内的住院医疗,仍承担保险责任! |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一年:
1、 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六十九周岁(含六十九周岁);
2、 投保人未曾提出不续保本合同的申请;
3、 本公司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您应交纳本合同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果您投保的
同一保险单下的其他保险合同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并且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我们将按照【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的约定,用该保险单下的其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未连续续保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 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
4、 同一保险单下的其他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后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
二、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进行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90天。
三、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此外,对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每一保险单年度我们累计给付天数以约定为限。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人工受精、堕胎、节育、避孕及绝育手术,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0、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患精神疾患、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
1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治疗的疾病;
12、被保险人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住院。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约定的保险金额”是指日额保险金乘以投保份数。本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天内通知我们,如果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提供出生证或户口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诊治记录;
4、 若申请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金还需提供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及入住天数的相关证明;
5、 我们所需的并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二年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须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自行交付。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保留在续保时调整续期保险费的权利,并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费率调整幅度最高不超过调整前费率的20%。
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于本合同期满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如果您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合同将于保险单周年日终止。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一、本合同自生效后不得单独解除。当您申请解除与本合同同一保险单下的其他主合同时,本合同随该主合同同时解除。
二、本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三、办理解除合同时您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4、您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一条 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本合同附件。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重症监护病房: 指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在医院内正式设立的重症监护病房。该病房为危重患者提供24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配备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护士及相应的监护、复苏抢救设备。
光大永明无忧住院收入保障保险费率表
(每份)单位:元
年龄 保险费
0~2 53.75
3~4 38.82
5~9 19.91
10~19 9.95
20~29 16.92
30~39 25.88
40~49 37.83
50~54 52.76
55~59 67.69
60~64 108.50
65~69 142.10
注:
(1) 本费率表为年交保险费方式的保险费;
(2) 61-69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