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有二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本公司根据此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
别确定保险费(参见附表1)。
二、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及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时的职业类别确定(参见
附表2)。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都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一、对于第六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第六条第二款,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时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
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10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扣除10元成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10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释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 滋 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者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 公 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附表1:
1000元保险金额
职业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保险费率(‰) |
1.0 |
1.25 |
2 |
2.5 |
3.2 |
4.0 |
附表2:
10元保险费
职业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10000 |
8000 |
5000 |
4000 |
3125 |
2500 |
备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保险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3.若投保人选择第六条第二款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死亡时的职业类别属于特别费率的,要根据所交的保险费及特别费率,计算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