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和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凡既往史已确诊患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冠心病以及投保前,身上已有明显的肿块、症状,虽未确诊,但已被医疗部门怀疑为恶性肿瘤者不能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为初次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额全数,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首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塞或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者,本公司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额全数,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自首次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患脑溢血之日起60日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定为有语言障碍、运动失调、瘫痪等被动的神经性后遗症的,本公司给付脑溢血保险金额全数,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三大疾病中1种的,本公司按其所确诊的疾病1次性给付保险金;如果同时或者先后确诊患上述2或者3种疾病的,本公司同时或者先后给付2或者3种不同疾病保险金。
五、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患三大疾病;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脑溢血;
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良性肿瘤;
五、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有隐瞒病史、欺骗、作弊行为;
六、医疗部门误诊。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
1.每份恶性肿瘤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每份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3.每份脑溢血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二、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见附表。
三、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3份本保险,多投保部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三大疾病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书,以及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依据,即疾病检查结果报告单(指:癌细胞检查、癌肿病理切片、CT、核磁共振、X光片、B超、心电图和脑电图等有关医疗检验资料。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第十三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续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以相同的被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被保险人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且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之日起28日后仍然生存。但以下疾病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
1.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 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冠心病:是指由于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或器质性病变引起的冠脉血流和心肌需求之间不平衡而导致的心肌损害。
附录:
保险费收费标准(每份)
单位:人民币 元
年 龄 | 保险费 |
16至34周岁 | 80 |
35至50周岁 | 100 |
51至60周岁 | 12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附表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调整幅度超过30%的,须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