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光大永明无忧住院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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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均可投保,最高可续保至7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保险期间 | 1年,期满可续保。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约定条件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和给付比例见附表。 住院床位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不包括观察病房费、陪床费、家庭病床费。 住院医疗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且属于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各项费用。此外,我们还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药物费用也承担给付责任,但给付最高金额不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限额的10%。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且属于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 二、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实际发生的且属于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手术费用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和给付比例见附表。 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以上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手术),且前次出院(手术)与本次住院(手术)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手术)。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均可投保,最高可续保至70周岁! 保障范围广,涵盖住院前、中、后三个阶段,甚至还包括住院相关的门急诊费! 产品按份出售,每份保额5000元,最多可买20份,同时投保两份以上(含两份)费率降低15%! 每年不限理赔次数,且每次住院的各项保障额度不变! 设计合理,有无社保均可投保,对社保人群的住院给付比例可高达100%! 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并延续到合同到期后30天内的住院医疗,仍承担保险责任! |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住院医疗保险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一年:
1、 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六十九周岁(含六十九周岁);
2、 投保人未曾提出不续保本合同的申请;
3、 本公司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您应交纳本合同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果您投保的同一保险单下的其他保险合同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并且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我们将按照【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的约定,用该保险单下的其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未连续续保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 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
4、 同一保险单下的其他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约定条件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和给付比例见附表。
住院床位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不包括观察病房费、陪床费、家庭病床费。
住院医疗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且属于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各项费用。此外,我们还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药物费用也承担给付责任,但给付最高金额不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限额的10%。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且属于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
二、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实际发生的且属于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手术费用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和给付比例见附表。
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以上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手术),且前次出院(手术)与本次住院(手术)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手术)。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人工受精、堕胎、节育、避孕及绝育手术,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0、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患精神疾患、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
1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治疗的疾病。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天内通知我们,如果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原则
我们提供的保险责任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给付,即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我们承担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以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不同。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先行取得补偿,我们将按照非社保人群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提供出生证或户口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诊治记录;
4、 我们所需的并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二年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须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自行交付。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保留在续保时调整续期保险费的权利,并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费率调整幅度最高不超过调整前费率的20%。
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于本合同期满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如果您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合同将于保险单周年日终止。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
一、本合同自生效后不得单独解除。当您申请解除与本合同同一保险单下的其他主合同时,本合同将随该主合同同时解除。
二、本合同解除时,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三、办理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4、您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可依法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二条 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本合同附件。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医疗需要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和介入手术。
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手术,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收据中所列明的“手术费”。
费率表
单位:元
年龄 保险费(每份)
购买一份时 购买两份及以上时
0~5 428.61 364.31
6~10 237.95 202.25
11~15 203.51 172.99
16~20 170.43 144.86
21~25 165.15 140.38
26~30 175.38 149.08
31~35 207.52 176.39
36~40 238.22 202.48
41~45 280.59 238.50
46~50 344.85 293.12
51~55 414.62 352.42
56~60 512.76 435.85
61~65 649.87 552.39
66~69 851.06 723.40
注:
(1) 本费率表为年交保险费方式的保险费;
(2) 61-69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