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友邦精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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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六个月 | |||
保险责任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公共交通意外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 III 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精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 6 Month Public Carrier Accident , 简称为 6M PCA 。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公共交通意外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 III 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第四章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在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按本公司同意的方式一次性缴清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个月, 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不接受续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本合同累计给付金额已达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被保险人身故;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五章 基本条款
第七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法定证件登记的年龄(岁)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第八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
第六章 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按本公司同意的方式一次性全部缴付。
第八章 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三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
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合同已缴付的保险费。
效力终止申请日至满期日的月数
退费比例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5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4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25%
少于三个月
0%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若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判决书;
(6)公安部门认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1)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约定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公安部门认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二、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三、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受领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
五、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六、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七、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八、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恐怖分子行为:系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
十一、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受领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 、1000 、2000 赫兹。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给付表二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
给付比例
足 2% 但少于 5%
50%
头部
足 5% 但少于 8%
75%
不少于 8%
100%
足 10% 但少于 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 15% 但少于 20%
75%
不少于 2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