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泰康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 ||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分期缴付 | |||
保险期间 | 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最长不超过一年)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见3.11释义)的; 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在每一类保险范围内,投保人必须就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种类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的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负相应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见3.11释义)交通事故(见3.11释义),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以该事故为直接和单一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以该事故为直接和单一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的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导致某一器官的残疾,如合并该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与前述器官属于同一器官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对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同一器官已有的残疾,视同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相应规定给付了残疾保险金,并在给付该次交通事故的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且因以该事故为直接和单一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的比例(见3.11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一次或多次发生的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伤三项保险金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1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责任
1.1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见3.11释义)的;
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在每一类保险范围内,投保人必须就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种类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的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负相应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见3.11释义)交通事故(见3.11释义),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以该事故为直接和单一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以该事故为直接和单一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的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导致某一器官的残疾,如合并该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与前述器官属于同一器官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对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同一器官已有的残疾,视同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相应规定给付了残疾保险金,并在给付该次交通事故的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3、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且因以该事故为直接和单一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的比例(见3.11释义),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一次或多次发生的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伤三项保险金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2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3免除保险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交通工具内的人员的任何故意行为(含自杀)导致交通事故;
二、因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见3.11释义)导致交通事故;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没有驾驶证;
(二)、驾驶证上所载的准驾交通工具与实际驾驶的不相符合;
(三)、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交通工具;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六)、驾驶者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八)、驾驶者酒后驾驶(见3.11释义)、吸食或注射毒品;
(九)、肇事逃逸(见3.11释义);
(十)、探险(见3.11释义)、赛车、特技表演。
四、交通工具属违法违规运营(含但不限于超载);
五、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导致的被保险人被伤害;
六、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发生上述任何情形,本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3.11释义)。
2保险金的领取
2.1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2.2身体残疾或烧伤的鉴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后,应在治疗结束时,自行到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见3.11释义)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含)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是本公司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之一。
2.3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被伤害,本公司有权要求国家认可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该交通事故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本公司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之一。
2.4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3.11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烧伤诊断鉴定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6、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申领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在实际领取前述保险金前身故,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本合同2.4或3.7的有关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身故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对于延迟领取的保险金,本公司将不计利息。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5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6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投保人或受益人能够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是在交通工具内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判决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是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交通事故失踪的,本公司不对被保险人的被宣告死亡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3一般条款
3.1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2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3.3保险费的缴付与缴费宽限期
投保人投保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和对应的费率标准确定。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应全额扣除投保人未缴的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日所在的)的保险费。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期缴保险费的缴费宽限期为本合同约定缴费日起60日内,若投保人在缴费宽限期满日仍未缴纳应缴纳期缴保险费,本合同在该日终止。
若投保人续保本合同,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续保时本公司确定的费率重新计算。
续保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缴费宽限期为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期满日起60日内;。
若在续保保险费缴费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全额扣除投保人未缴的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日所在的)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缴费宽限期满时仍未缴纳续保保险费,此后投保人无权要求续保。
3.4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方有权申请续保本合同。投保人须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期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以示申请续保本合同,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续保本合同,则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有效一年;若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合同,则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其所缴的续保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
3.5合同解除
本合同期满之前,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3.6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解除合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3.7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后方能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3.8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均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履行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生效。
关于本合同内容变更的申请如需被保险人同意的,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的申请。
3.9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10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未做选择的,默认为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同意以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3.11释义
一、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见3.11释义)、出租车(见3.11释义)、私有汽车(见3.11释义)或公务车(见3.11释义)。
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本合同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四、私有汽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
五、公务车: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单位或雇主的汽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汽车。
六、出租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
七、意外: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前述四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不包括猝死。
八、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九、Ⅲ度烧伤: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十、拒捕:指反抗、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抓捕时的行为。
十一、酒后驾驶:指发生交通事故时检测或鉴定驾驶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十二、肇事逃逸:是指车辆肇事后,驾驶者驾驶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驾驶员为了逃避对其本人的人身侵害,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立即在最近的报案点报案,且距事故发生时最长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车辆肇事逃逸需经公安部门认定。
十三、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十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十五、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公、检、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
十六、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65%×n/m,其中m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不足月部分按1个月来计),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在月缴保险费方式下,未满期净保费为0。
十七、保险单签发地:指签发保险单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