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或终止本合同的续保。
第八条 无赔款优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
无赔款续保年份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及以后各年 |
比例 |
10% |
15% |
20% |
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
1.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2.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3. 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x无赔款优待比例。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
2. 保险费收据;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0.8×(1-经过月数÷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附录1: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费率表
职业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年交保险费(‰) |
1.0 |
1.25 |
2 |
2.5 |
3.2 |
4.0 |
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保险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3.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16周岁,其费率比照职业类别二确定。
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本表规定的费率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费率上下浮动50%,浮动范围超过50%的应报总公司备案。
附录2: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4.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