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一周岁以上,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及外籍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内,或者在前往该承保国家和地区的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疗所支出的九十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急需转运至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时,本公司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2.本公司所负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处理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本公司按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援费用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地方遭受的意外伤害;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所发生的不合理费用;
11.被保险人搭乘未经主管机关验证合格并允许载客的交通工具;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4.劫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及武装叛乱。
因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的界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紧急救援保险金额及遗体处理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上述四项保险金额之和。
保险费由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第七条 承保的国家和地区
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都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和遗体处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及紧急救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并告知二十四小时都能与被保险人联系或者留言的电话、传真或者电传。除非情况紧急,也应在事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及紧急救援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事发当地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5.事发当地救援机构出具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收据。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币种
本公司以人民币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并以外币形式支出的医疗费用及紧急救援转运费用,本公司按费用支付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交易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者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费×(1-经过日数/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按日数计算。
中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附表一:
保险金额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名称 |
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 |
紧急救援 保险金额 |
遗体处理 保险金额 |
金额 |
1—60 |
1—10 |
1—10 |
1 |
附表二:
保险费率表
人民币万元保额
名称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1-7日 |
2 |
8-14日 |
4 |
15-21日 |
6 |
22-30日 |
8 |
31-45日 |
9 |
46-60日 |
13 |
61-75日 |
16 |
76-90日 |
19 |
91-180日 |
35 |
180日以上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