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民生阳光旅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 ||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8周岁至7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计算给付金额的总数时,因为航空意外造成的给付按未乘以两倍前的金额计算。 三、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四、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5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五、旅行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转院和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将由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诊疗费、救护车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安排就医、转院的费用及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经救援机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本公司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4.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没有能力照顾随行未成年子女时,本公司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本公司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10%为限。 6.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运输费用,但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公司为旅行救援服务中所列六项所支付的费用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 |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第一款处理。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不实且错误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合同所附保险手续费比例表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后,受益人无权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若因急诊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医院就诊,应在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者认可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条【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条款
第十三条【投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计算给付金额的总数时,因为航空意外造成的给付按未乘以两倍前的金额计算。
三、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四、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和私家车时,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5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五、旅行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转院和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将由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诊疗费、救护车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安排就医、转院的费用及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转运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经救援机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本公司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4.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没有能力照顾随行未成年子女时,本公司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5.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本公司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10%为限。
6.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本公司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本公司承担运输费用,但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公司为旅行救援服务中所列六项所支付的费用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住院或需要旅行救援服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醉酒、斗殴;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原居住地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第一款处理。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7、脊椎间盘突出。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承保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
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
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每日住院给付:50元/天
旅行救援服务保险金额:5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为128元,一次交清。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达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时;
2、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条【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权利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殡葬证明;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申请残疾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8、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申请医疗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权利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本公司: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驾驶员:中国境内:旅行:未成年人: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烧伤、重要器官切除)。指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出租车、火车、地铁、轮船、飞机等。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小型汽车标准,且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包括向银行贷款购车)的汽车。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按“中国境外旅行”处理。指被保险人以观光、游览、探亲或商务洽谈等为目的必须离开原居住地的行为。指投保本保险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不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艾滋病: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实际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必要、合理的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100%
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十手指缺失者(注6)75%
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十足趾缺失者(注8)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50%
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30%
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两手拇指缺失者一足五趾缺失者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20%
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5%
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于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需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手续费比例表
已承保月数手续费
占保险费的比例
少于两个月40%
足两个月少于三个月5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6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70%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75%
足六个月及以上100%
注:手续费为100%,表示退保金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