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和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中途在保险单签发地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者转学,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结束。但被保险人辞职或者退学或者调动工作去外地或者转学去外地,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取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
六、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
一、住院补贴金额每份每日为人民币3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3份。超出部分的合同无效。
二、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住院补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住院补贴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金:
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住院补贴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住院补贴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住院补贴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四、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第十一条 释义
续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以相同的被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性病:是指由性行为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四种疾病。
附表:
保险费年收费标准(每份)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 | 保险费 |
成年人 | 36 |
幼 儿 | 24 |
学 生 | 1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可依附表所列保险费收费标准,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调整幅度超过30%的或者调整最高投保份数的或者增加某些限制的,须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