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甘蔗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甘蔗;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甘蔗;
(三)代他人管理的甘蔗。
第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生长及管理正常的甘蔗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甘蔗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甘蔗;
(二)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上种的甘蔗。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甘蔗遭受意外火灾致使被烧毁的损失,保险人按本条款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甘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甘蔗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从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到甘蔗收获完毕为止,最迟不超过次年的三月底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七条 甘蔗保险金额根据当地上年度种植的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以保单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第九条 本保险业务在有效期内不办理退保、退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甘蔗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甘蔗。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甘蔗要做好栽培管理工作,加强防灾防损,接受并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当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甘蔗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甘蔗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甘蔗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赔偿,并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灾害证明,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甘蔗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该保单保险面积扣除 10% 的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面积)后,根据受灾月份,按下列规定计赔:
(一) 8 月 31 日前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 70% 赔偿。
(二) 9 月 1 日至 9 月 31 日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 80% 赔偿。
(三)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 90% 赔偿。
(四)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 70% 赔偿。
(五) 1 月 1 日以后被烧毁的甘蔗,按保险金额的 60% 赔偿。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 = 每亩保险金额 × (受灾面积 - 保险面积 ×10% 绝对免赔率) × 赔付比例
第十九条 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种植甘蔗的面积少于保险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赔;实际种植面积大于保险面积的,其损失按保险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赔付。
第二十一条 发生部分损失的赔付后,保险人应按核定损失金额冲减甘蔗保险的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赔偿后三十日内,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超过三个月不领赔款者,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虚报出险原因,或者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被骗取的赔款。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费率规章湛江、茂名市的保险费率为 1.5% ,其它地区的保险费率为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