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 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本公司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上述场所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质量不合格或使用过度、超电压、电压异常、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
保险期间、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
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本公司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赔付的保险赔款。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变更、保险财产使用性质改变、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支付需附加的保险费。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如果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承保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取书面形式。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费、抗辩费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四)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
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被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所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笔记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的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年费率表
险种名称 |
费率(‰) |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
1 |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
0.2 |
附加盗抢险 |
1.5 |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
0.8 |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
1.2 |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 |
15 |
一、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25 |
35 |
45 |
55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继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二、退费规定:投保人退保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未开始前退保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退保不收取退保手续费。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退保手续费)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浮动系数:可根据风险情况在费率表40%的范围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