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鸭养殖场(基地),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单个场(户)存栏种鸭、蛋鸭 2000 只以上,存栏肉鸭 8000 只以上;
(二)饲养场所不在沿海或海滩且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规章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鸭只满 10 日龄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投保养殖户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鸭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鸭的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洪水、雷击、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副伤寒、大肠杆菌病、葡萄球菌病、番鸭细小病毒病、鸭传染性浆膜炎和禽霍乱引起的死亡。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鸭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新保或脱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肉鸭自起保日起 7 天(含)内、保险蛋鸭和种鸭 15 天(含)之内因患有本保险疫病所致的死亡;
(二)应按免疫程序接种而未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三)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死亡的保险鸭进行扑杀、掩埋、焚烧的损失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四)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及第二条第 1 、 2 、 3 款中列明原因外造成的电击;
(五)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及他人恶意破坏;
(七)在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八)因受意外惊吓导致互相挤压、争斗、气温升高引起的热衰竭,应急反应导致的衰竭。
(九)种鸭、蛋鸭属于淘汰鸭只;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四条 肉用鸭:从十日龄起到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九十日龄;
蛋鸭或种鸭:从十日龄起到淘汰为止,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具体以保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鸭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按市场价的 40% 确定饲养成本计算保险金额,一般肉用鸭保险金额为 7-9 元 / 只,种鸭和蛋鸭为 20-40 元 / 只,具体以当地实际市场价值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 15 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 5% 时,不负赔偿责任 ; 若死亡数高于实际存栏数的 5% 时,扣除 100 只的绝对免赔额后,保险人按核定损失的 90%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实际饲养的鸭存栏数量如多于投保数量,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款金额。
第九条 保险鸭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承保鸭的数量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条 若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鸭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则被保险鸭每只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市场实际价格。
第十一条 死亡保险鸭按不同饲养天数确定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赔偿限额计算表:阶段肉鸭种(蛋)鸭饲养天数最高赔偿限额饲养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1 11—20 15% 11-30 15% 2 21—30 35% 3 31—40 70% 30-150 50% 4 41—60 85% 561-80 90% 150-350 100% 6 80 天以上 100% 350-500 70% 不同保额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政府颁布扑杀令对保险鸭予以扑杀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退费金额并按退费金额数退还部分保险费:退费金额 =[ 投保养殖户个人所交保费(不含政府补贴部分) - 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已支付或已确定要支付的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到期剩余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若退费金额 ≤ 零,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洪水造成保险鸭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公司按冲走流失数的 20% 计算损失数后,按本条款第十至十四条计算赔偿金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在保险合同期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五)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鸭只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六)投保时,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需对投保人基本规模实地查勘;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保险人或其理赔代理人须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材料齐全并对达成赔偿协议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赔付。
投保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直至拒绝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办妥续保,并按约定付清首次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以后,保险人将以续保前的一张保单为单位:保险期限内无赔款发生,按该期自交保费的 10% 优待给被保险人。自交保费 = 保单实计保费 - 财政补贴保费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