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 10 亩(含)以上生长正常的柑桔树,均可以按当年实际栽种植面积投保本保险,不得选择投保。树龄最大应不超过 45 年,处于衰老期的果树在投保时应明确说明,保额相应降低。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果树主干折断、连根拔起或残废死亡,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
(二)台风、洪水、渍水、雪灾;
(三)低温造成三级以上的冻害损失;
(四)滑坡、地陷。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柑桔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培育管理不善,误施农药、肥料;
2 、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桔树;
3 、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4 、政府命令蓄洪、泄洪或由于出现检疫性病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命令毁园;
5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6 、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以及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
7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有效期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可按每株或每亩种植物化成本的 60-80% 确定保险金额,按亩投保的,还需确定每株柑桔树的保险金额。幼树 ( 小苗定值在三年以内的 ) 一年以内的每株 5 元,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每株 10 元 , 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每株 15 元 , 挂果树 ( 生长在三年以上的 ) 每株 20——40 元,每亩 2000-4000 元,幼树每亩最高赔偿限额为 1000 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或其理赔代理人须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材料齐全并对达成赔偿协议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赔付。
赔偿处理
第七条 柑桔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 100 %给予赔付。
第八条 低温造成三级以上的冻害损失,按冻伤程度比例赔付。 ( 见表 ) 级别损失情况赔偿保额的比例说明三级树势伤害较严重, 50—70 %叶片因冻枯黄脱落或遗存,当年生秋梢有冻枯长度大于枝长,夏梢稍有影响,主干无冻害。 50 %责任终止四级树势伤害严重有死亡可能,叶片冻伤枯死,当年生秋梢、夏梢全部死亡,主干部分冻害,日夜芽冻死。 70 %责任终止五级植株地上部全部冻死,丧失萌发能力 100 %责任终止
第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每亩和每株的保险金额,以低者为限。对于三年以下幼树发生赔款时,每次实行总投保株数 5 %的死亡株或保险金额 10 %的损失程度免赔,两者以高者为准,然后计算赔款。
第十条 被保险人投保的柑桔树数,若每亩实有株数大于投保株数时,遭灾后按每亩实有株数与投保株数的比例计数赔款。
第十一条 柑桔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损失时,可请技术专家鉴定并设定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