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果树(不包括香蕉树)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果树;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果树;
三、代他人管理的果树。
第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将定植二周年以上的,生长及管理正常的成片果树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果树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经济作物内间种的果树;二、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上种的果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果树因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果树因遭受 10 分钟平均最大风速 ≥17.2 米 / 秒的热带风暴或台风和龙卷风直接经过的袭击,导致果树第二级分枝以下的主干折断的损失。发生风灾保险责任事故后 30 天内又发生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只按高风力的一次灾害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果树遭受意外火灾致使被烧死的损失: 1 )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死亡之损失; 2 )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果树死亡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果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果树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六条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根据当地果树种植后已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最高以已投入的生产成本为限。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果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果树。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果树要做好栽培管理工作,加强防灾防损,接受并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当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果树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果树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果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赔偿,并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有关部门以及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证明,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果树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主干折断(或死亡)果树株数与抽样地果树总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损失程度。
第十八条 每次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按保单承保株数(或面积)计算扣除绝对免赔率 5% 后计算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果树的损失赔偿根据死亡和主干折断分别计算,死亡损失按保险金额的 90% 计算赔付,第一级分枝以下主干折断按保险金额的 60% 计算赔付,第一级与第二级分枝之间主干折断按保险金额的 40% 计算赔付,计算公式如下:赔款 = 保险株数(或面积) × 损失程度 × 每株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 × 赔付比例 - 绝对免赔率 5%- 残值
第二十条 出险时被保险人在同一地段实际种植满 2 周年的果树超过保险数量时,其损失按比例分摊赔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十天内双方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经双方同意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 10 天的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保险果树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三条 当热带风暴、台风在太平洋海面形成至登陆消失止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期,在警报期投保签单的果树,保险人不负当次热带风暴、台风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警报期的确定以省气象部门或中央电视台播送的天气预报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超过三个月不领赔款者,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虚报出险原因,或者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被骗取的赔款。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者原因引起的保险果树火灾,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部分赔款的,保险人应在赔款中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款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果树种植保险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二 000 年六月)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对由于遭受 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的大暴雨造成内涝或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或因异常潮水上岸及倒灌出现超过当地 20 年一遇的洪水水位线的洪水,导致保险果树被洪水冲走,或内涝、洪水造成的淹没时间在 72 小时以上使保险果树 10 天内死亡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因规律性的涨潮、 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的大暴雨造成的内涝、 20 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洪水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原因造成保险果树的损失。
三、附加保险费: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本条款与果树种植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果树种植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规章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惠州、珠海、中山、阳江、茂名、湛江、江门等沿海地市的沿海县市,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 5% ,其他县市为 3% ;其他山区地市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 1.5% 。火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 0.5% 。附加暴雨内涝、洪水责任保险费率为沿海地区 1.0% ,山区地区 2.0% 。附加条款与果树种植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附加条款的内容为准;附加条款中的其它未尽事项以果树种植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