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林木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林木;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林木;
(三)代他人管理的林木。
第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生长管理正常、定植满二年以上的林木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林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定植二周年以下的林木;
(二)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林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林木因遭受 10 分钟平均最大风速 ≥17.2 米 / 秒的热带风暴或台风直接袭击造成下列损失 ,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主干(树冠以下或树高的 1/2 以下部分)折断;
(二)根头翘出地面与地面夹角 <20° 的严重倒伏。气象证明资料一律以保险标的所在地县以上国家气象部门设在县城的气象观测台站的实测结果,并报上级(市、省)气象部门备存的数字为准(风力等级出现争议时以上级气象部门认定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林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林木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林木保险金额根据当地种植的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以保单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第九条 本保险业务在有效期内不办理退保、退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林木。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要做好栽培管理工作,加强防灾防损,接受并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以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查勘事故现场,并在查勘笔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林木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林木遭受其它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林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赔偿,并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损失清单,以及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实测气象证明,经保险人查勘核实后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时,保险人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办法核定损失率(主干折断及翘头占所有保险林木的比例)。若损失率小于或等于保险林木的 15%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率大于保险林木的 15% 时,保险人赔偿超过 15% 部分的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经保险人核定损失率后,按如下公式计赔:
1 、主干折断部分赔款 = 受损面积 × 亩保额 × (损失率 -5% ) ×70%
2 、翘头部分赔款 = 受损面积 × 亩保额 × (损失率 -5% ) ×40% 主干折断及翘头两部分赔款合计即为应赔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出险时被保险人实有林木数量少于保险数量,按实有林木数量计赔;实有林木数量大于保险数量的,其损失按保险数量占实有林木数量的比例赔付。
第二十二条 发生部分损失的赔付后,保险人应按核定损失金额冲减林木保险的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赔偿后三十日内,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热带风暴、台风在太平洋海面形成至登陆消失止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期,在警报期投保签单的林木,保险人不负当次热带风暴、台风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警报期的确定以省气象部门或中央电视台播送的天气预报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超过三个月不领赔款者,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虚报出险原因,或者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被骗取的赔款。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费率规章沿海地区林木风灾保险责任(一)的保险费率为 2.5% 以上 , 保险责任(二)的保险费率为 1.5% 以上(注:本条款主要在沿海地区承保防风林带,本保险费率不适用于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