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种植的水稻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合同规模在 20 亩(含)以上的,均可以按当年实际水稻种植面积投保本保险,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洪水、龙卷风、冰雹,直接造成水稻绝收损失(以亩为单位面积计算,保险水稻苗期植株死亡程度在 60% 以上、苗期至成熟期植株死亡程度在 70% 以上为绝产损失 ) ,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水稻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或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
(四)收割后的损失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每季水稻从秧苗在大田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播种齐苗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采用定额方式,投保人可自行选择 200 元 / 亩或 400 元 / 亩投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投保农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被保险人应接受农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不误农时;
(四)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五)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部门的证明。
( 六 )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或其理赔代理人须及时赶赴现场查勘 ,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材料齐全并对达成赔偿协议后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赔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以亩为单位面积计算,凡保险水稻苗期植株死亡程度在 60% 以上、苗期至成熟期植株死亡程度在 70% 以上为绝产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并根据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标准赔偿进行赔偿,赔偿之后保险责任即行中止。水稻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元 / 亩)苗期:按保险金额的 50% 赔偿;苗期后:按保险金额的 100% 赔偿;
第八条 实际播种面积大于其投保水稻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水稻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比例赔偿,实际播种面积小于其投保水稻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
争议处理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试点期间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低无赔款优待:投保人办妥续保,并按约定付清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以后,保险人将以续保前的一张保单为单位:保险期限内无赔款发生,按该期自交保费的 20% 优待给被保险人。自交保费 = 保单实计保费 - 财政补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