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是烟草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并且其烟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投保:
一、烟草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烟草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生长正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烟草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烟草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烟株有效叶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冰雹:因冰雹打断烟茎或打断叶柄造成的损失;
(二)洪水:由于山洪冲击或河水泛滥浸淹烟田,致使烟草作物冲走,埋没或浸淹五天以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三)风灾: 8 级以上大风或龙卷风使烟叶、茎刮断或连根拨起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单约定的烟株有效叶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烟草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政府行为所致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投保人按与保险人约定的期限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自烟草移栽大田成活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有效烟叶采收完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每亩保险烟草的保险金额根据当地上年度烟草种植的物化成本确定,最高以物化成本为限(以保单为准)。保险面积以保险单和保险清单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烟草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或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符合承保条件的烟草有新增加时,应相应补交保险费。保险烟草遭受非保险责任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人员指导,积极做好保险烟草的科学栽培、田间管理、防灾防损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烟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烟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一、定损办法
(一)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原始记录和损失清单,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
(二)损失程度:根据保险烟田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受损烟株有效全损叶片总数与保险单约定的单株有效叶片基数和抽样地烟草总数之积的比例计算确定。
二、赔偿办法
(一)保险烟草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叶折株后以株折亩计赔(每株烟草有效叶片基数和每亩烟草株数要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损失,按保单承保总数计算绝对免赔率为 10% ,其损失率在 10% (含)以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损失率超过 10% 以上的,保险人按超过 10% 那部分的受损数核定赔付。
(三)灾害赔付标准按下列不同生长期(以公历计)分段计赔:
第一期:烟苗移植大田之日起至“上烟行”(月日至月日止),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的 30% 。
第二期:从月日起至月日止,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的 70% 。
第三期:从月日起至月日止,按每亩保险金额的 100% 赔偿。第四期:从月日起至月日止,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的 60% 。第五期:从月日起至月日止,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的 15% 。
(四)保险烟草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大于或等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最高赔偿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当期最高赔偿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如果保险烟草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愈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费率规章保险责任
(一)的费率为 1.5% ,保险责任
(二)的费率为 3.0% ,保险责任
(三)的费率山区地区为 2.0% 。由于我省目前只有韶关、梅州等山区种植烟草,因此,本条款的费率规章只适用于山区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