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凡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 《 借款合同 》 ”)的中小企业 ,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系第一条中的商业银行;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 《 借款合同 》 的从合同。如 《 借款合同 》 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 《 借款合同 》 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 《 借款合同 》 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 借款合同 》 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二)被保险人违反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投保人未按照 《 借款合同 》 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同 《 借款合同 》 约定的贷款期限。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 借款合同 》 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月)×月度费率×投保人资信系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和调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 投保人未按照 《 借款合同 》 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投保人还款,并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 《 借款合同 》 ,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承保风险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和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可能涉嫌金融诈骗的,被保险人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及投保人未按期还贷的记录清单;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赔偿;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 《 拒赔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退保申请书;
2. 保险单正本;
3. 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4. 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退保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 = 实缴保险费 × 退保系数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经过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保系数表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 / 保险期间月份数( S )
退保系数 S≤10% 20%10% < S≤20% 15% 20% < S≤30% 10% 30% < S≤40% 5% 40% < S≤50% 0%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应尽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各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职责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保险事故:投保人未履行 《 借款合同 》 约定的还贷责任的,即为保险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