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雇主由于附表所列任何一名雇员或一名以上雇员在下述情况下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 .在保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
2 .在雇员不间断的雇佣期间;
3 .在和雇员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本条款所指雇员不含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免除
第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雇主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雇员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虽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但在保险期限届满六个月后发现;
2 .雇员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虽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但在雇员死亡、被解雇、退休六个月后发现;
3 .雇员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虽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现,但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前;
4 .雇主没有采取措施保证帐目的准确性,或没有遵守有关的检查制度;
5 .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员的职业或条件发生变更而没有通知本公司;
6 .高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发生多次事故时超过总赔偿限额的数额;
7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本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勾结造成的损失;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罢工期间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本公司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七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第八条 本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下列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1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否则有关本保险的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视为本公司所获知;
2 .被保险人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
3 .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的所有帐册及其有关任何会计报告,应公开由本公司检查,被保险人应给予帮助,以便本公司向雇员追偿本保单项下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赔偿;
4 .被保险人应恪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在本保单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国家司法机关报告并进行起诉;
5 .被保险人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应查清雇员的诚实情况,查询材料应由雇主保存,索赔时提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雇员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并在保险期限内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发现并提出索赔,本公司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根据司法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本保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它关于雇员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的担保或保证,本公司对索赔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雇员在雇主手中的现金或物质利益以及雇员若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雇主应付给雇员的现金或物质利益,应从赔款中扣除。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 , 应当协商解决 ,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退还被保险人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应退保险费=保险费 ×[1-( 保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1-30%) 。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