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
第一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规定的借款购车的中国公民(简称借款购车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若借款购车人未能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 《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 约定的期限偿还被保险人欠款时,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借款购车人仍未能履行约定的换款义务,保险人负责代借款购车人向被保险人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借款购车人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政府征用、暴乱及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被保险人对借款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贷款手续不全。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购车人共同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未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借款购车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贷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九条 保险金额为借款购车人的贷款本息和利息。
【 借款购车人义务 】
第十条 借款购车人在保险条款中为投保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写投保单;
(二)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三)提供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实际长期居住地址证明;
(四)依法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或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办理车辆上户手续;
(五)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和保险人、被保险人要求的其他附加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六个月,未还清欠款前,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六)在未还清贷款前,未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卖、转让、转赠所购车辆。
(七)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时,借款购车人应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 《 车辆续保协议 》 。
【 被保险人义务 】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借款购车人的资信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催收工作和催收纪录。若发现借款购车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购车人所签订的 《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 内容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尝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购车人追偿欠款。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 赔偿处理 】
第十七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可以先行处分借款所购车辆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处分借款所购车辆的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分的过程应有保险人参与,处分所得款项应在支付处分费用和税金后首先偿还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最后的剩余金额归还借款购车人。被保险人处分借款所购车辆有困难的,保险人可依据本条款先予以赔付,同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借款所购车辆处分权。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应注明索赔金额及计算方法)
(二)《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 和 《 机动车辆保险 》 保单(正本);
(三)《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 (副本);
(四)被保险人签发的 《 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 ;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借款所购车辆抵押手续或所有权保留方式的手续;
(七)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即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贷款所购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借款购车人获得的机动车辆赔偿金应先用于偿还此项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