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天安助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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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责任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牌照的助动自行车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壹年 | |||
保险责任 | 保险助动自行车在上海市区域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本公司负责。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助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车人员的死亡,每人给付人民币伍仟元;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车人员伤残的按本公司现行《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一、保险对象
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均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1、保险助动自行车在上海市区域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本公司负责。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2、保险助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车人员的死亡,每人给付人民币伍仟元;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有证驾车人员伤残的按本公司现行《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助动自行车的车身损坏及失窃;
2、助动自行车上所载物件的损坏及携带人员的伤亡;
3、被保险人及驾车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酒后驾车或带人开车造成意外事故的损失;
4、无证驾车或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擅自驾车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壹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险期限内不得退保。
五、保险费
本保险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伍拾元整。
六、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及其驾车人员应当做好保险助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助动自行车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3、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及《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发生事故时,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若不履行上述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七、赔偿处理
1、保险助动自行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有效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如被保险人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市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残疾,应提供本市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3、为加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贰佰元整。
4、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其他欺骗行为,经查明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赔款。
5、每次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6、保险助动自行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有关单证。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八、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