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由于本保险单被保险人作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过错,给接受其保险中介服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下简称“客户”)造成损失,依法应由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定义
保险经纪人:指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基于接受其保险中介服务的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过错:指疏忽、失误、遗漏等职业事故。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欺骗、诈骗、犯罪或其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 .任何保险公司的破产或偿付不能所造成的客户的损失;
3 .任何承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任何损失;
4 .由于客户未遵守其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单所规定的义务,或由于客户或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对各项索赔不利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5 .除本保险负责范围列明原因和范围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付债款;
6 .被保险人办理的超出保单明细表所裁明的地域范围以外的保险业务(货物运输保险和人身保险除外)所造成的客户的任何损失;
7 .在本保险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按到索赔通知或获知索赔的情况;
8 .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人业务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由于其他原因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以后办理的保险业务所造成的客户的损失;
9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结行为、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0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2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13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的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予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有关数据。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一切便利。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的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
(五)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保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险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以索赔提出的为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修正:
1 .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损失;
( 1 )由于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任一被保险人收到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第一次索赔;
( 2 )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 本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 1 )任何客户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者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 2 )任何客户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