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安邦展览会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当事方
(一)投保人:凡展览会主办人、承包人或者展台展位出租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安邦展览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本保险的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场布置、展品展示、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它在展场范围内与展览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或行为,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下列各项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二)由于雇请中国籍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所有的财产,包括展览物品;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对于未载入本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的损失;
(五)因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六)因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八)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九)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四)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十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限额、保险费及免赔额
第五条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中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20%,人身伤亡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第六条 保险费计算根据累计赔偿限额和保险年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 = 累计赔偿限额 X 保险年费率 X 保险期限(按年计)保险费必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七条 财产损失设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200 元。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展览会期间保持一致,具体以保单正面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保险单到期展览仍未结束的,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按短期费率加收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短期费率按月计算,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算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可能的预防措施,并责成其雇请人员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安全操作,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进行抢救,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 索赔展览场所建筑物损失赔款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三条 索赔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所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展览会结束时,如有未了结赔案,被保险人应委托他人为其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便于赔案的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证,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一经成立生效,投保人不得要求中途退保。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司法管辖第二十条本合同受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