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梯的安全管理,提高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保障电梯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下列赔偿责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 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涉及该保险事故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或事故鉴定费。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恶意、欺诈、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电梯事故;
(三)发生事故的电梯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有效的特种设备 《 安全检验合格 》 标志;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或抢劫;
(五)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及各种自然灾害。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发生事故电梯自身的损失;
(七)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书面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发生变更,投保人应在发生变更后的 5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保护、施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自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第三者的索赔要求时或知道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涉及人身伤亡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书或残疾等级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单据,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有权减少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裁决、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认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依据,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货物损失的赔偿,在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对于第三者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内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或事故鉴定费的赔偿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对此类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0% ;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此类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 3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上述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属于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占被保险人全部事故赔偿金额的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第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追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保险赔偿结案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被保险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合同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各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一)提交保险单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定义如下: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电梯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经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 《 安全检验合格 》 标志。
正常运行过程:是指电梯乘客(需专人驾驶的电梯应由持证电梯驾驶员)依照电梯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控制电梯升降的过程。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在用电梯设备具有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既可以是电梯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电梯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每次事故:是指第三者基于相同或相关联的原因或理由,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保险均将其视为一次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统称为每次事故。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