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客运车辆变更、运输路线调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旅客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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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 每人责任限额× 投保座位数
注:投保座位数为投保客运车辆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之和。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客运车辆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全部投保。
二、基础保险费
每人责任限额(L) |
基础保险费(元) |
1~5 万元 |
L× 6‰ |
5~10万元 |
300+(L-50000)×4‰ |
10~20万元 |
500+(L-100000)×3‰ |
20~50万元 |
800+(L-200000)×2‰×W |
注:1、每人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 万元,不得高于50 万元。
2、W 值如下表所列:
分公司 |
调整系数 |
贵州、安徽、内蒙古、宁夏 |
0.90 |
黑龙江、甘肃、 青海、 山西、 河南 |
0.95 |
吉林、 陕西、 江西、 辽宁、 四川、 河北、 湖北、 海南、 新疆、 湖南、 重庆、 云南、 广西、 西藏 |
1.00 |
山东、 江苏、 大连、 青岛、 福建、 天津 |
1.05 |
广东、 浙江、 厦门、 北京、 宁波、 上海、 深圳 |
1.10 |
三、标准保险费及调整系数
(一) 标准保险费
标准保险费 =基础保险费× 投保座位数× 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 实载率调整系数
(二) 调整系数
1、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
投保座位数 |
调整系数 |
500座以下 |
1 |
500~ 999 座 |
0.95 |
1000~1999座 |
0.90 |
2000~4999 座 |
0.85 |
5000~7999座 |
0.80 |
8000座以下 |
0.75 |
2、实载率调整系数
根据上一日历年度被保险人客运车辆的实载率情况进行如下费率调整:
实载率 |
调整系数 |
50%以下 |
0.75 |
50%~60% |
0.85 |
60%~70% |
0.90 |
70%~80% |
1.00 |
80%~100% |
1.10 |
100% 以上 |
1.20~1.50 |
四、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
根据上一保险年度被保险人的标准赔付率情况按照下表进行费率调整,其中上年度标准赔付率 =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
上年度标准费率
上年度标准赔付率 |
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 |
40%及以下 |
0.75 |
40%~50% |
0.80 |
50%~60% |
0.90 |
60%~70% |
1.00 |
70%~80% |
1.10 |
80%~90% |
1.20 |
90%~100% |
1.30 |
100%以上 |
1.4 以上 |
五、保险费
保险费= 基础保险费× 投保座位数× 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 实载率调整系数× 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
注: 但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乘积不得低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