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再次修订,其突出要点之一在于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此次明确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与国际接轨,应当是我国保险法一大亮点。
一、 何谓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在新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就是国际通行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在我国的具体规定。“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也称“不可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以后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二、确定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意义
在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实践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各方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保险代理人为了能顺利签单,拿到佣金,往往对应询问事项避而不谈或胡乱询问,也不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明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保险人也可能明明知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而仍然每年接受投保人所缴纳保费,待到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而拒赔,因此引发的保险纠纷很多。同时,投保人为了避免遭拒保或增加保费,也可能故意隐瞒一些情况,以实现投保后得到赔偿。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到保险人的利益,及时地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也就具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营销员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影响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引进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证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融通性更强,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完善保险业运行机制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对于保险客户,那是肯定的利好,有利于客户,更多、更大程度地保障其利益。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将减少理赔纠纷,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和口碑,消除人们购买保险的疑虑,进一步促进保险销售。
第二,对于保险公司管理来说,短期内会遇到经营风险加大的挑战。作为保险代理人,为获佣金,可能更加不会告诉投保人其需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仅大谈保险的好处,缺乏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也完全可能会利用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作为诱饵促进销售;同时,部分客户也可能利用此条款,通过隐瞒病情以期实现投保2年后获得赔偿。因此这些道德风险相应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风险管控则面临更多挑战,经营成本将加大。因此对保险公司在投保及合同成立的两年内加强风险识别与控制就非常重要!
四、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后保险业新趋势分析
趋势1:保险公司经营思路真正按照“严进宽出”进行调整,经营将更加规范;理赔纠纷会相对减少,理赔率短期内会上升;
趋势2:在投保及2年内的管控更严格,手段多样化,对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大;作为风险控制的有条件承保手段(如:除外责任、免赔额提高或增加附加保费等),将更频繁地使用;
趋势3:销售误导及诱导销售增加,保险公司主销售渠道的代理风险增加;同时由于客户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诈骗增多,对保险公司加强反欺诈能力也是严峻的考验;
趋势4:险种设计上主险内容简单化、附加险增多化,特别是医疗类附加险将增多;由于附加险可以在续保时作出是否继续承保、费率是否调整、是否需要除责等约定,这样可有效控制风险与赔付;
趋势5:费率可能看涨:由于诱导销售、管控成本增加,直接影响费率厘定的基础:费用率直接上升、风险事故率(死亡率、疾病率、伤残率等)本未改变,但可保风险范围已扩大,对费率厘定产生影响。
五、保险公司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对策
第一,加大保险代理人诚信教育,从源头加强风险控制;在发展业务时不但注重量,更要加强业务质量考核;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写入追责机制。
第二,询问告知内容细化并做出履行如实告知重要性与必要性的提示,非常明确地以醒目的字眼在投保单中提示,让投保人知道不履行如实告知的后果。
第三,加大核保生存调查力度,并且调查手段不断创新。加大两年内生调的力度,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保险公司有效增强风险选择能力、控制风险是相当有益的;但是囿于传统调查方法,工作量大收效甚微,因此创新调查方法、提升工作效率非常关键。
第四,加大“医保通”的推广:医保通就是将医院结算系统与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对接,实现“零时间、零距离”赔付,方便客户,也能准确掌握客户相关疾病与理赔信息,为以后增保提供风险选择依据,为风险筛查提供基础,而不是被动依赖于医院。
第五,大胆引进信用体系,将客户信用信息纳入到风险识别中。我国正建立征信体系,所倡导的就是诚信,这与保险业所要求的最大诚信是完全吻合的,将保险行业客户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同时我们也可共享征信系统信息,从征信体系中受益。